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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标准及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 2021-11-2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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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党费收缴

    (一)准确确定党费收缴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础(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1)。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基数计算办法见附件1)。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4、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

    5、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低生活保障金的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比例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4、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标准执行。

    (三)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及时地核准所属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严格执行收缴比例和党费工作纪律,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在民主评议党员时,应将交纳党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评议。